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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研究进展

发布时间:2024-01-25 8:00:12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
  2. 中汽数据发布2020中国车内气味研究报告
  3. 2020轿车质量研究报告出炉,本田雅阁表现不俗,4款韩系车上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

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

第十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建设相关学科、设置相关专业,加强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未成年人健康、受教育等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发布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国家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

(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到被委托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等关于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启蒙教育,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学校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帮助未成年学生掌握必要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第三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珍惜粮食、文明饮食等宣传教育活动,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意识,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习惯。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在校、在园未成年人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第三十六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未成年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第三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应当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四十二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

第四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帮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

第四十四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国家鼓励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等公共场馆开设未成年人专场,为未成年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国家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等开发自身教育资源,设立未成年人开放日,为未成年人主题教育、社会实践、职业体验等提供支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类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普及活动。

第四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票价。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大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区景点等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台以及方便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施,为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限制未成年人应当享有的照顾或者优惠。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第四十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第五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第五十二条 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商业广告;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第五十四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禁止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

第五十六条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标明适龄范围和注意事项;必要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看管。

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场所运营单位接到求助后,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警报系统,组织人员进行搜寻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第六十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经营者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二、中汽数据发布2020中国车内气味研究报告

2020年伊始,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席卷全球,安全、健康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重点方向。6月30日,中汽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数据")以线上直播的形式在天津举办"2020中国车内气味研究报告分享会"。来自行业组织、汽车企业、科研机构及新闻媒体等2000余位参会代表共同见证了《2020中国车内气味研究报告》的发布。

截止2019年底,我国汽车保有量达到2.6亿辆,驾驶员接近4亿。汽车作为人们生活的第三空间,车内空气质量污染已成为重要的公共健康问题之一。近年来,为提升车内空气质量,从2011年起政府、行业机构及汽车企业在法规标准制定、供应链体系管控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行业车内苯和甲醛等八项vocs污染物质浓度明显降低,整车达标率逐年升高,其中2019年车内苯含量相比2014年降低91.4%。

虽然车内vocs的质量水平逐渐提高,但是消费者对车内气味的投诉量和投诉率却呈逐年增加的趋势。究其原因是由于在当前疫情影响下,人们对座舱环境品质提出了更高要求。车内气味作为消费者进入座舱后最直接感觉到的信息,其好坏严重影响着汽车品质。当车内存在令人不愉快感觉的气味时,会刺激人的嗅觉器官,产生心理影响和生理障碍,当刺激持续产生并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中汽数据联合第三方汽车质量平台的调研结果显示,2019年气味投诉量相比2014年增长超过23倍,投诉率增长16倍,表明行业车内气味水平存在较大提升空间。为解决消费者气味抱怨问题,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各大企业纷纷加大了对车内气味的管控力度,然而,由于车内气味的复杂性,企业在车内气味改善方面仍面临诸多挑战。

为了厘清消费者气味真实需求,锁定车内气味来源物质,帮助企业提升车内气味管控效果,在前期数据调研和研究工作基础上,中汽数据提出了车内气味研究报告编制思路,并对2019年行业车内气味水平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中国车内气味研究报告。该报告是行业首个针对车内气味的专项研究报告,研究对象为气味投诉率高及关注度高的车型,从消费者车内气味感知信息、气味来源物质解析和气味综合评价方法应用三个方面对具体车型展开深入分析。

报告显示,2018-2019年气味投诉排名前50的车型主要来自上汽大众、一汽大众、长安汽车和北京现代等26个汽车品牌,基本涵盖了市场主流品牌。中汽数据从上述车型中随机选取了6款车型开展气味测试分析,分别为朗逸、迈腾、荣威erx5、速派、风光580和天籁。

从消费者气味调研结果来看,2018-2019年有过气味投诉的车型中,超七成消费者因气味强度超过3级而投诉;排名前三的不受欢迎的气味类型为皮革味、塑料味和橡胶味,84.9%的车内有两种及以上气味;气味来源部件排名前三的是座椅、隔音棉和空调,超过六成的用户反馈气味来源于三个以上部件;从用户对车型选择推荐比例看,49%的用户明确表示是因为车内气味问题不推荐,气味对品牌推荐的影响程度不可小觑。

从气味物质解析结果来看,造成不同车型车内气味的化学物质差异较大。造成朗逸车内气味的重点物质为双二甲胺基乙基醚、n,n-二甲基乙酰胺等物质,造成迈腾和速派车内气味的重点物质为乙醛、丙醛、丁醛、壬醛等醛类物质,造成荣威erx5车内气味的重点物质为苯并噻唑、己醛等物质,造成风光580车内气味的重点物质为2,6-二叔丁基对甲酚、环己基异硫氰酸脂、双二甲胺基乙基醚等物质,造成天籁车内气味的重点物质为2-丁基-1-辛醇、2-甲基-1-癸醇等物质。

从气味综合分析结果来看,在气味客观等级方面,六款车型的气味等级分别为4.0、3.9、3.8、3.4、3.4和3.2级;在气味类型方面,主要表现为塑料味、溶剂味和发泡味;在臭气浓度方面,数值集中在18~64,该项指标数值越小,表明车内气味消散越快;在气味愉悦度方面,六款车型分别为-3、-3、-3、-1、-2和-1。

从发布的车内气味研究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消费者对于车内气味更加挑剔,汽车企业对于车内气味的管控力度还有待加强,车内气味较好的车型所属企业往往具备完善的车内空气质量管理体系,覆盖从产品开发、车型生产到售后监测的汽车全生命周期产业链,其销售的产品车内空气质量符合相应的法规标准要求,全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践行社会责任担当。

当前,健康环保已成为汽车产业绿色发展的主旋律,汽车企业应当顺势而为,持续加大对新型环保材料、绿色工艺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企业绿色制造水平和产品市场竞争力。

《2020中国车内气味研究报告》的发布,一方面可以引导市场消费者正确认识车内气味问题,避免车内气味造成的潜在影响;另一方面可以帮助汽车企业深入分析车内气味来源和特征,切实提升汽车产品品质;这对于促进汽车行业技术进步、塑造绿色品牌形象、激发企业增长活力及推动我国汽车工业深入落实绿色发展战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三、2020轿车质量研究报告出炉,本田雅阁表现不俗,4款韩系车上榜!

近日,j.d.power(君迪)发布了有关于2020年中国新车质量研究的报告。与此同时,其还评选出各细分市场表现前三位的车型。今天,小智就要和大家来聊一聊其中的轿车细分市场,并对top1的车型作出简单评价。而需要说明的是,君迪对于评选车型的定位会与我们所认知的车辆定位存在差异,以下我们就车论车。

现代瑞纳是北京现代的一款小型轿车,同时也是品牌旗下定位最低的轿车,指导价仅为4.99万-7.39万元。从定价、定位以及7分之4手动挡车型的安排上便知,其注定是一款居家实用型轿车。瑞纳在外观与内饰层面是各种从简,配置上也显得较为基础。而在品质方面,韩系车的质量也算得上是过硬。只不过相较于自主车型以及部分合资车型而言,其在“看得见”的方面并不占据太大优势。

在合资品牌小型车市场,本田飞度、丰田致炫/致享与大众polo向来表现不俗。而在近两年,得益于飞度gk5受国六排放标准实施的“停售”以及polo换代后的影响力下滑,“致炫家族”则收获颇丰。值得一提的是,丰田家小型车除了“八字胡”致炫与三厢版致享外,还新增了自带跨界风格的致炫x,选择性更加丰富。再说到质量,这本来就是丰田的特长,其1.5l+cvt的动力组合也相当经济与可靠。

近日,现代旗下全新紧凑型轿车第七代伊兰特正式上市。其凭借着前卫、激进的外观造型与充满科技感的内饰氛围,博得了不少朋友的关注。在国内市场,第四代伊兰特曾打着“悦动”的名号卖了几年;可伴随着换代,五代的朗动、六代的领动相继推出。而就在2017年前后,“悦动”再次回归,被用作北京现代旗下定位略低于“伊兰特”的紧凑型轿车之上。目前,现代悦动仍处于正常销售状态,其1.6l+6mt/6at的动力组合虽说不上有多么强劲,但胜在皮实与耐用。

凭借着出色的燃油经济性、可靠的品质以及舒适的驾乘体验,丰田卡罗拉受到了全球范围内汽车消费者的青睐。着眼于国内车市,雷凌则是基于美版卡罗拉打造而来,由广汽丰田投产。得益于丰田tnga架构的加持,全系8安全气囊、更为出色的驾驶表现以及更大的乘坐空间等,都使其更具产品竞争力。而就在今年6月,运动版车型的推出,也将吸引到更多年轻消费者的关注。

别克威朗于2015年推向市场,高性价比与皮实耐用一直以来都是其吸引消费者的亮点之一。虽说2020款威朗的定价为15.29万-18.29万元,但是动辄6万元的终端优惠也令其较具性价比。与此同时,作为别克品牌的紧凑型家轿,其也很好地延续了美系车型用料扎实、重质感的特点,在车内氛围、配置以及空间等方面均有不错的表现。只不过全系三缸发动机的设定,不免会让部分消费者感到犹豫。

在合资中型车市场,本田雅阁向来热度颇高。而在进化到十代车型后,雅阁逐渐侵入更加年轻的消费群体。犀利的前脸、时尚的溜背式造型以及凌厉的车身线条等,都令其一改早年的“油腻”形象。内饰层面,雅阁虽说不上有多时尚,但还是显得素雅且耐看。就其燃油版车型1.5t+cvt的动力组合而言,也具备不错的燃油经济性与可靠性。

奥迪a3是奥迪品牌的入门级轿车,其换代车型将于11月20日开幕的广州车展期间亮相。在豪华紧凑型轿车这个细分领域,奥迪a3、奔驰a级与宝马1系均是大家关注的重点。对比而言,奔驰a级定价略高,宝马1系则是“特供+前驱”的设定;如此而言,奥迪a3便更显均衡。虽然不少人会将其视作为换壳版高尔夫,但就内饰氛围、配置丰富性、做工用料与行驶质感而言,a3还是要好上不少。而恰逢新老交替,目前奥迪a3的终端行情也相当可观,时尚型的裸车价可维持在15万元左右。

作为凯迪拉克品牌的旗舰级轿车,ct6具备着不俗的气场,车身造型也显得硬朗且刚毅。而在内饰层面,ct6也延续了美系豪华车用料足、做工扎实的特点,同时配置表现也相当丰厚。此外,凯迪拉克ct6配备的2.0t“可闭缸”发动机+10at变速箱的组合也在油耗与动力之间做到了不错的兼顾。虽然在稳定性方面,ct6配备的通用10at变速箱称不上有多优秀,但是考虑到其当前10万元上下的终端优惠,依旧具备较强的吸引力。

以j.d.power发布的2020轿车质量研究报告来看,各细分市场排名靠前的大多是我们所熟知的车型。其中部分车型虽产品力略显老旧、市场表现并不出彩,但确实在稳定性、品牌影响力与服务层面有独到之处。对此,小智也希望在看完本榜单之后,能对于你的选车、购车提供一个简单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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