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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鳌专家:加强金融激励 推动金融机构投资流向绿色低碳领域

发布时间:2024-03-28 10:56:41

  1. 政府对中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有哪些
  2. 台资农业企业可与大陆农业企业什么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3. 国家对农业企业扶持政策步骤

一、政府对中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有哪些

政府对中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有: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二)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三)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

(四)为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的政策规定。

拓展资料:

一 中小企业定义: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它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此类企业通常可由单个人或少数人提供资金组成,其雇用人数与营业额皆不大,因此在经营上多半是由业主直接管理,受外界干涉较少。

二 中小企业发展战略:

1.以取得外部规模经济为战略选择。

2.实施“小而专”和“小而配”的协作化经营战略。

3.根据中小企业贴近顾客、贴近市场的有利条件,采取“小而特”的差异化经营战略来进行拾遗补缺。

4.积极推行技术创新战略,不断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参考资料:

中小企业-百度百科

二、台资农业企业可与大陆农业企业什么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为完善保障台湾同胞福祉和在大陆享受同等待遇的制度和政策,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大陆农业林业高质量发展及乡村振兴,3月17日,国务院台办、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部门出台了《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是对措施的详细解读。

      第1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继续租赁。

      为规范有序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近年来,大陆出台了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政策措施,修订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政策法规,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包括台胞台企在内的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后,包括台胞台企在内的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租,保障其有稳定经营预期。

      第2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依法进行登记、办理权属证书和流转,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进行经营管理。

      为适应林业改革发展需要,满足权利主体登记需求,大陆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 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明确依法流转和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依据合同约闭悔嫌定,可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登记,并强调除法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拒绝受理。台胞台企能够依法获得集体林地经营权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开展林地经营权登记,也可依规再次流转。

      第3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从事农业种植养殖配建的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粪污处置、检验检疫,以及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可依法依规使用一般耕地。

      为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大陆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用于种养殖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明确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要求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细化操作要求、作出具体规定。符合要求的台胞台企,可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求,依法依规使用设施农业用地。

      第4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可申请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同等享受农业信贷担保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供贷款贴息补助,重点支持农业生产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设施、农业投入品采购及农产品收购等生产经营贷款。

      关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为引导和支持农户参加农业保险,中央财政自2007年起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并不断加大补贴力度。目前,补贴险种已增加至水稻、玉米、小麦等16个,基本涵盖了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我们支持在大陆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投资的台胞台企用好相关补贴政策,实现更好发展。

      关于农业信贷担保。为解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大陆2015年启动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除前期资本金注入外,财政对农担政策性业务给前扰予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符合条件的台胞台企可依规定向所在地农担公司申请。

      关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在切实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扩大有效就业等方面发挥了良好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小微企业申请的贷款,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符合条件的台胞台企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支持。

      关于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供贷款贴息补助。2015年以来,福建省为台资农业企业提供贷款贴息补助,支持台胞台企在当地发展。贴息后贷款利率平均由6%降至1%左右,有效缓解了相关园区内台胞台企融资贵问题,受到台胞台企的欢迎和肯定。我们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参照福建省相关做法为台胞台企提供贷款贴息补助。

      第5条 台资农业企业可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进行直接融资。鼓励商业银行创新信用评价模式,提高台湾同胞和台资农业企业信用贷款比重,根据台湾同胞和台资农业企业融资需求特点轿手设计个性化融资产品。

      目前,台资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进行直接融资没有政策障碍。我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台资农业企业积极开展新兴质押,探索开办厂房、大型农机具、活体畜禽抵押和应收质押、农业保单融资;探索林业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补偿收益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推广“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等模式,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绿色保险产品创新。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依法依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根据自身需要向银行申请信用贷款和选择融资产品。

      第6条 在福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纳入“台商台胞金融信用证书”和台企台胞征信查询应用范围,鼓励金融机构为其提高审贷、担保与再担保效率。

      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在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试点,为符合条件且信用良好的台商台胞颁发“金融信用证书”。目前,“台商台胞金融信用证书”颁证工作已在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泉州市、漳州市等多地落地,金融机构对台金融产品也从个人信用贷款扩展至企业信用贷款及信用卡等领域。2019年7月,两岸相关征信机构签订全面战略合作协议,推出两大类八个品种对台征信产品。符合条件的台胞台企可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了解“台商台胞金融信用证书”申请相关事宜。

      第7条 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依法依规申请相关涉农补助资金支持。

      涉农补助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发展与流通、农业绿色生产与农业资源保护利用、农田建设、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和乡村建设等方面。符合条件的台胞台企可依法依规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等相关政策补助,享受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相关政策支持;可作为服务主体申请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政策补助;可作为建设或投资主体享受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相关优惠政策。相关补助可根据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按程序申请领取。

      第8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实施农机深松整地和免(少)耕播种的项目地区开展作业,可按规定同等申请作业补助;依照有关规定报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可同等申请补贴。

      大陆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等政策措施,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免(少)耕播种作业、农机报废更新等进行补贴。符合条件的台胞台企可依规定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相关补助。

      第9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参与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批发市场等项目建设运营,参与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建设,对其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大陆有关部门积极开展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工作,聚焦鲜活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开展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开展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及配套设备建设,积极落实农业设施用地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优惠政策。台胞台企可加强与大陆企业的市场化合作,参与大陆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批发市场等项目建设运营。

      第10条 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发展乡村特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休闲旅游等乡村产业,参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大陆高度重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并就推进农村产业融合、支持创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等作出部署。有关部门推动设立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并给予政策支持;支持创建集标准原料基地、集约加工转化、区域主导产业、紧密利益联结于一体的农业产业强镇,打造乡村产业发展高地,示范带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大陆鼓励台胞台企积极参与乡村产业发展,参与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工作,共同打造一批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有效载体和示范平台,助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乡村产业兴旺,实现互利共赢。

      第11条 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重型农机、渔业装备、智慧农业、绿色投入品等领域的研发创新、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整合优势资源,创新运行机制,推动科研院校和企业等牵头,围绕基础性、产业性、区域性农业科技问题,建设了90个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和5个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平台效应初步显现。我们鼓励台胞台企积极参与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建设,与大陆科研院校、企业等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利益联结机制和协同协作机制;支持台胞台企在农业绿色投入品、智慧农业等方面开展布局与合作;利用科创中心提供的资源集聚、政策优惠、机制创新等优势,培育新兴高科技农业产业,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第12条 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依托贫困地区生态资源禀赋优势,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旅游、木本油料等特色经济林、特色种养业等林草生态产业。

      关于参与生态保护修复。近年来,大陆启动了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台胞台企可通过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模式等方式同等参与造林、抚育、管护等生态保护修复任务;利用生态修复后林木等自然资源使用权或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获得收益;对植树造林等生态修复产生的碳汇等生态指标进行市场交易;通过公益模式,获得修复区域内具有宣传价值的冠名权、授予荣誉称号,提高影响力。

      关于参与生态旅游。在保护各类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台胞台企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划等要求,通过获得特许经营等方式,从事贫困地区生态旅游经营活动(有关申请特许经营的政策文件正在制定过程中)。我们鼓励台胞台企引进生态旅游先进理念和做法,积极打造以体验、健康、教育、运动、文化为主题的生态旅游产品,吸纳周边人口就业和开展人才培训等。

      关于参与林草生态产业。2020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草局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 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鼓励促进相关领域发展。我们鼓励台胞台企投资建设木本油料经济林,特色种养殖基地,加工、冷链储运和营销企业。

      第13条 鼓励台资企业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依法投资畜牧水产养殖业、苗种场等,同等享受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可投资水产品捕捞行业。

      关于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领域,是激励育种创新、促进林草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我们欢迎台胞台企积极参与植物新品种权的创造、保护与利用。符合条件的台胞台企,可登录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平台、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网站了解品种权申请流程及相关信息,依法依规进行申请。

      关于依法投资畜牧水产养殖业、苗种场等。台胞台企在依法投资畜牧水产养殖业、建立林木种苗生产基地、培育优质林木良种苗木等方面同等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水产品捕捞行业。农业农村部将在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针对台胞台企投资水产品捕捞行业开展试点工作,并针对台胞台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投资水产品捕捞行业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推动将台胞台企视同沿海县(市)居民和企业,赋予其从事海洋捕捞的权利。有关程序将在相关规章制度出台后进一步明确。

      第14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依法同等从事林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林木良种培育、造林种草、防沙治沙、经济林生产经营、林草种苗生产经营,可同等参与林草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申报。

      关于林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造林种草。大陆高度重视生态保护建设,“十四五”期间,将专项开展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等重大工程,统筹中央、地方各级财力推进工程实施,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工程建设运营等;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有关省区通过人工种草、退化草原改良等措施开展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对具备条件的坡耕地和严重沙化耕地因地制宜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台胞台企可通过参与地方政府组织的相关工程的招投标从事林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

      关于林木良种培育和林草种苗生产经营。为保障大规模国土绿化的种苗需求,提高树木良种使用率,大陆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培育林木良种苗木的育苗单位给予政策支持。我们鼓励和支持台胞台企按照《种子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获取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等许可后,依法从事林草种苗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投资林木种苗生产基地,培育优质林木良种苗木。

      关于防沙治沙。近年来,大陆一直鼓励扶持各种社会主体参与防沙治沙,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为各种社会主体开展防沙治沙提供条件。我们支持台胞台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等从事防沙治沙工作。

      关于经济林生产经营。《森林法》鼓励发展以生产果品、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林产品为主要目的的森林。目前,大陆经济林面积超过6亿亩,年产值超2万亿元。我们鼓励台胞台企结合大规模国土绿化和重点生态工程项目,建设经济林生产基地,围绕重点经济林产区发展采收仓储、精深加工、冷链物流、技术服务等相关产业。

      关于参与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根据《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每两年推荐和选定一次,每三年进行一次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评价,由省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荐并对推荐意见和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国家林草局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和选定。我们支持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台资企业积极申请。

      关于参与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申报。根据《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认定命名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林草局负责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的认定命名,并每三年对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由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国家林草局对各地申报的示范园区进行评审和认定。符合条件的台胞台企可与相关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沟通咨询。

      第15条 台资企业可按规定与农垦企业开展合作,促进资源资产整合、产业优化升级。

      农垦是大陆农业经济的骨干和代表,是推进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力量。2019年,大陆农垦(不含新疆兵团,下同)共有34个垦区,1664个国有农场,土地亿亩,其中耕地7804万亩,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年,农垦企业资产总额达到亿元,实现营业总收入亿元,实现利润总额亿元。台资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遵循市场规律,围绕农垦主业,在土地经营、技术共享、产品营销、农产品加工等方面与农垦企业开展合作,拓宽发展领域,促进资源资产整合、产业优化升级。

      第16条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海峡两岸乡村振兴合作基地,深化两岸农业融合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

      近年来,福建、浙江、广东等地利用自身地理位置优势,在建设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创建台湾农民创业园、开展两岸特色乡镇交流等方面先行先试,创新实践,实施了一批对台农业合作的政策、措施和项目,为推进乡村振兴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大陆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申请设立海峡两岸乡村振兴合作基地,深化两岸农业融合发展。

      第17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农民创业园按规定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申报新设台湾农民创业园、加大对园区基础设施和农林业设施投入。

      2017年以来,大陆大力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创建了200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累计安排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亿元,支持创建了151个现代农业产业园,构建了中央、省、市、县梯次推进的建设格局。大陆支持台湾农民创业园聚焦县域优势特色主导产业,积极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申报新设台湾农民创业园,为台湾农民和青年在大陆就业创业创造更好的条件。

      第18条 鼓励台湾乡村建设规划设计师到大陆从事规划设计工作。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服务现行管理办法,台湾乡村建设规划设计师可积极参与市县及以下详细规划(包括村庄规划)编制,以及法定规划以外的城市设计和法定规划编制的前期方案研究,有关部门已将该部分技术市场完全交由市场机制调节,不再另设规划资质要求。台湾乡村建设规划设计师可以用好乡村振兴的机遇,积极参与乡村规划编制、美丽乡村营造、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利用等工作。

      第19条 台湾同胞在大陆从事农渔业生产,可申请接受创业培训,扎根乡村、服务农业、带动农民的纳入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范围。

      近年来,一批台湾同胞在乡村投资兴业,从事农渔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发展乡村休闲旅游、乡土特色产业等。大陆将根据《关于深入实施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的意见》,把台湾同胞纳入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培育行动支持范围,鼓励其入乡创业创新。

      第20条 从事水利领域设备生产的台资企业可将符合条件的产品和技术申报纳入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

      为扩大水利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宣传,推动其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水利部组织科技推广中心自2007年起每年遴选技术先进、经济适用、成熟管用的技术、产品、材料及工艺,编制《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向社会发布,并向技术持有单位颁发《水利先进实用技术推广证书》,成为水利行业获取水利先进实用技术的重要渠道,有力推进了水利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大陆欢迎并支持拥有水利先进实用技术的台资企业积极申报先进实用技术纳入“指导目录”,通过“指导目录”提高科研技术成果转化水平。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直接向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申报,或通过企业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第21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茶叶、水果、花卉等农林产品的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共同促进两岸标准互联互通。

      2019年以来,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两岸标准化领域互联互通相关政策措施研究、制订、落实工作,推动《台式乌龙茶》(gb/t 39563-2020)《台式乌龙茶加工技术规范》(gb/t 39562-2020)两项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大陆鼓励台胞台企参与茶叶、水果、花卉等农林产品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在标准立项、征求意见、标准实施等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两岸标准互联互通。

      第22条 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与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经营企业、协会合作,推介、销售优质农产品。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各类线上线下农产品订货会、对接会,拓展大陆内销市场。

      近年来,为帮助台胞台企拓展大陆内销市场,商务部、供销总社等部门指导举办各类线上线下农产品订货会、对接会,助力台胞台企与优质农产品流通企业进行对接,取得积极成效。大陆将继续支持台胞台企与中国果品流通协会、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等行业协会对接,邀请台胞台企参加在大陆举办的果品、茶叶等采购对接、展示展销和技术交流等活动,开拓大陆内销市场。

三、国家对农业企业扶持政策步骤

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国家将在基地建设、原材料采购、设备引进和产品出口方面给予具体的帮助和扶持。 一、金融政策 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重点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1、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安排贷款计划,及时增加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支农资金需要。 2、进一步明确各金融机构支农重点,完善支持农业产业化的金融服务体系。 3、以龙头企业和高科技农业、特色农业为重点,加强支持农业产业化的金融服务。 4、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为农业产业化创造条件。 5、支持西部地区发展特色农业,促进西部农业产业化发展。 主要内容有: 国有商业银行要把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在资金安排中给予倾斜。对重点龙头企业,要依据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原则上不上浮。对于重点龙头企业用于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向商业银行推荐,商业银行收购原料所需资金量较大、占用时间长的问题,商业银行可以根据重点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签订的合同,核定所需收购资金,根据授权原则,给予信贷支持。对资信好的龙头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收购同基地农户签订合同的农产品。 加大对农产品出口的金融支持力度。国有商业银行对农产品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按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较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 二、财政政策 为了引导龙头企业大范围的带动生产基地和农户,形成龙头企业加生产基地和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新格局,对于重点龙头带动的生产基地建设等,中央财政要继续给予支持,地方财政也要作出具体安排。要积极探索和逐步建立龙头企业与农户多种形式的风险共担机制,通过订立合同等形式,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企业可以通过建立风险基金,确保按保护价收购基地农户所生产的原料、减少市场波动造成的损失;也可以采取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使农民与龙头企业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共同抵御和规避市场风险,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和生产基地出现风险不仅使企业生产经营受到损失,也将影响广大农户的收入,波及农村稳定。各级、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和制度规定,采取切实措施,帮助龙头企业和农户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三、税收政策 这次制定的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重点龙头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内资企业 1、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 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可以比照1997年5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文件规定。 主要内容: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收企业所得税,等等。 2、关于技术开发费扣除问题 关于企业技术开发费的扣除,可适用1996年4月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文件的规定。 主要内容: 一是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二是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三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等等。 另外,在推动产学研的合作,促进联合开发,加速企业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商品化,以及推进企业机器设备的更新等方面也有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3、关于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关于购买国产设备免企业所得税,可适用1999年12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文件的规定。 主要内容: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前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等等。 4关于引进农产品加工设备问题 对于符合国家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按照国务院下发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关于外资企业 1、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主要内容: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在以后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等等。 2、关于技术开发费扣除问题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的扣除,可适用1999年9月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文件的规定。 主要内容: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等等。 3、关于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关于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可适用2000年1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以及2000年5月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的规定。 主要内容: 一是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二是上述企业为了提高效益、产品质量以及加强综合利用、三废治理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三是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等等。 除上述提到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可以适用现行税法中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外经贸 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发挥比较优势参与国际竞争,提高产品竞争能力。对开拓国外市场、扩大农产品出口的重点龙头企业,应予以积极支持。按照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有关规定,对符合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出口项目融资予以贴息。参照国际通行的作法,继续加大对重点龙头企业出口创汇的支持。 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支持重点龙头企业扩大出口。适当降低重点龙头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的资格,并适当放宽其经营范围。鼓励中外合资农产品流通利用其销售网络,推动我国农产品进入国外的销售网点和分拨中心。 五、投融资 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借鉴国内外投融资经验,利用资产重组、控股、参股、兼并、租赁等多种方式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后,可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已经上市的重点龙头企业,应利用好农业类上市公司在配股方面的倾斜政策。应创造条件,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利用外资开展合资、合作。积极探索建立以重点龙头企业为主体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投资基金。